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该案是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要求分众传媒、新潮传媒和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包括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商业条款、保持服务水平、各城市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双方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
承诺还包括公平合理无歧视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拒绝客户或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放弃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权利,新签或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分众传媒8月6日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新潮传媒100%股权,交易价格83亿元,完成后新潮传媒将成全资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