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8月9日消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未成年学生小王为让更多同学“吃瓜”,建立微信群传播同学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被判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虽非视频拍摄者和直接发布者,但其作为群主明知群内传播涉及小李隐私,仍组织同学入群,未采取删除、制止措施,放任侵权信息扩散,对损害结果起到组织、放任作用,已超出普通“围观”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该案明确,在信息网络侵权中,行为人通过组织、放任等方式促成传播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