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试点为期4年。
《通知》要求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清单落实落地,形成氢能产业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部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群安排奖励资金的依据。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对进展不及预期以及地方奖励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暂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措施。
截至2025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累计建成产能超25万吨/年,较上年实现翻番式增长。新疆库车、宁夏宁东、内蒙古赤峰、吉林大安和松原等项目建成投运。
